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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超过2年该不该还

  199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逐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9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有过联系,但都没有提钱的事,2000年8月,胡某回国。200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还款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通过诉讼法院判决胡某偿还了张某的3万元借款。
  在本案中,张某虽然找胡某要求还款的时间超过了两年,但是,胡某已经明确表示愿意还款,并注明还款的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171条,债务过了诉讼实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与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或承认债务。本案中,胡某2000年10月承认对张某的债务并表示偿还借款即为一种新的承诺,其时效利益丧失,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所以,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