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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分不清怎么分

   村民孙某与吕某夫妇1970年结婚,1971年和1974年生养两个儿子,一家四口的日子过的红红火火,两个儿子长大后娶了媳妇,与父母分家另过,孙某夫妇的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为承包土地的收益和做生意的赢利。1999年8月27日晚上,孙某骑自行车带着妻子在从县城返回村里的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孙某当场死亡,妻子吕某也在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孙某夫妇死后,留有3间住房及饲养的家畜、承包土地种植的庄稼和蔬菜、宅基地上种植的树木、做生意尚未出售的部分货物、600元现金、平时生产生活用品等。在分割遗产时两个儿子就父母留下的那些东西属于遗产,那些东西不属于遗产发生了争执。告到法院,法院最后认定:孙某夫妇留下的3间住房及宅基地上种植的树木、饲养的家畜、承包地上种植庄稼和蔬菜、尚未出售的部分货物、600元现金、生产生活用品,应由孙某夫妇的儿子继承。孙某夫妇生前使用的宅基地、承包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不属于孙某的个人财产,不得继承被分割。
   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的遗产范围包括:(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各种津贴等劳动收入、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银行存款利息等;(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森林、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公民购买的用于生产或经营的各种交通工具、农具、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 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如稿酬、专利权许可收益等;(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即除以上六项的合法财产,如公民所有的国库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