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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钱替人坐牢犯了包庇罪

  福建省某县农民罗某为钱替人坐牢被法院判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替人坐牢而获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2001年4月,同案犯胡某、陈某等人在本县一山场乱砍乱伐的案件,受到公安机关的查处,两人为了逃避处罚,找来曾在该山场做工的罗某,要罗某代替他们承担刑事责任,并答应事成之后付给其人民币3万元的报酬。罗某答应了两人的要求。于是,胡某代表原承包方与罗某签订了一份假的山场让股合同,并商议如何对付公安机关的调查。2001年5月10日,罗某在胡某、刘某的等人安排下,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罗某明知该山场乱砍乱伐的行为系胡某、刘某等人所为,而故意包庇他们,在公安机关做了虚假的供述,致使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从而使同案犯胡某、刘某等人逃避了法律追究。事后,罗某收受胡某、刘某等人报酬3万元。法院认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