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泄愤引来牢狱之灾
作者:东丽法院 晓松
2008年一月十一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外地打工民工纵火烧毁所在单位财物的恶劣刑事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被告人王某系陕西省人氏,案发前在座落于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一工业园区内的某家具有限公司打工,老板刘某夫妇系福建省人,二人在天津成立该公司有四、五年之余,该公司颇具规模。王某在该公司打工有半年左右,其考虑工作强度较大,工资收入较低,就想辞职不干了回老家。2007年10月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到单位宿舍区找到公司的老板刘某及其妻子索要其工资,因老板夫妇正在午休,就告知王某下午再谈。王某见此状况,以为他们是存心不给。为此,便产生不满,打算报复一下老板。趁着中午人少之机,窜至该公司成品仓库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带有稀料的海绵继尔引发大火,王某见大火已起,心生自杀念头,就奔仓库里面走,但被烟火炝得难以忍受,就本能地又返回窗口处,从窗口处翻出仓库外,被赶来救火的员工发现,虽然有员工及时报警并积极救火,但经最后查点发现这场大火将该仓库及仓库内的成品家具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7万余元人民币。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王某有重大嫌疑,虽将其抓获归案。王某到案后即如实交待了所犯罪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某为泄私愤故意纵火烧毁他人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目无国法,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应受到法律的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放火罪”条款的规定,判处王某犯放火罪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王某在看到“判决书”后,既认罪,又后悔。说了一句话,“无端怀疑人家不给打工钱,点火烧人家财产,法律该处罚我。我对不起老板,真不该点火烧毁厂里的财产。现在后悔完了,也没用了。”王某是后悔了。但是,法律不容他的罪恶,不容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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