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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发的深入开展,利益格局的变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若不及时调处将会导致纠纷升级,民事纠纷将会导致刑事案件,群体事件将会上升为群访事件,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已成为我们研究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课题。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下粗浅的看法:
  一、 调解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定期开展排查活动。按照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完善预防体系,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员,贴近基层、贴近社会,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建立纠纷信息反馈制度,遇有纠纷,及时上报,做到“知道的早,控制的好,调解的了,及时有效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在重大节日期间和重大政治经济活动期间以及农村中有关季节及敏感日期间,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活动,逐村逐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人员,以及重点上访对象加强排查调处工作,对排查的事项,进行分类,并分清轻重缓急,一时解决不了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控制好事态的发展,防止矛盾激化。
  2、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奖惩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任务。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是人民调解员的神圣职责。随着工作实践以及工作的逐步规范,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势在必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必须纳入对各地、各单位、各社区的平安建设创建工作中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之中。根据考核结果,严格落实奖惩措施,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张旗鼓的进行表彰奖励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弘扬。对人民调解工作不够重视,不负责任,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通报。对排查调处不利的,造成多次上访、越访、缠访事件的,或矛盾纠纷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按有关规定和法律规定办理,并对相关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
  3、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三大调解”相衔接,是当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切实保障。整合社会资源,发挥职能作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配合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开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对一些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仅依靠人民调解组织是无法解决的,必须探索“三大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这是当前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联动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尤其是将公安、法院、信访、及其它行政执法部门作为联动成员单位,加强相互沟通与协作,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矛盾纠纷,及时分流到有关部门。并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以确保矛盾纠纷彻底解决。
  二、 强化组织建设,强化队伍建设
  为适应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对各级调解组织要不断健全,充实扩大调解队伍。在镇、街、乡,村居原有的基础上,要加大对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集贸市场,外来人口聚集地等地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形成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的格局,确保调解工作不留死角。
  三、强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工作素质,加强调解队伍建设,选择人民调解员是关键,要严格把握调解队伍的准入关,切实把那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员,吸收到调解队伍中来。充实新生力量,要不断加强对调解员的政治、法律、文化知识,和调解技能方面的培训,邀请法官,加强指导培训工作,通过以案释法,组织旁听,听审活动,全面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 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建立健全必要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是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业务建设,工作落实的根本保证。提高调解员的素质,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保障,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要结合本地实际以讲求实效,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有效的正确解决为出发点。形成“以制度规范工作,以工作完善制度”的工作机制,根据《人民调解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制度,学习检查、考核、调解登记、调解协议签订、报表统计、纠纷排查、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规范化建设,是反映人民调解组织的整体形象,各级调解组织要做到四落实,即“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实现六有,即“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调委会的牌子,有调委会的印章,有调解登记册,有回访移交记录,有规范的调解协议书”,通过六有四落实,使调解工作逐步规范化,提高调解工作的公信度。
  五、 切实解决影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工作实践看,影响调解工作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人民调解员不能专职化,调解员兼职太多,大多人员都属于治保调解合一,有的还担任村领导职位,负担过重,无暇过问调解工作。二是,经费问题得不到保障。多年来,调解人员没有经费补贴,专职以外的调解人员更无经费保障,如参加培训、购买法律书籍等得不到保障的,直接影响到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没有保险待遇,遇有重大矛盾纠纷存在一定人身安全问题,多年来调解人员为工作受伤的屡见不鲜。建议有关部门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经费问题上给予保障,在人身安全上给予保障。(建议有关部门给调解人员上人身保险)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